第一章 总则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提升行业素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标准,是政府、社会与会员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反映食品行业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引领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产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我省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为保障食品安全努力奋斗。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国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接、开展食品饮料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二)从事研发及其相关业务的单位。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四)退会自由。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和发展。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年度资产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审计制度,总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和团体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和违规处置,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 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 月 26 日第 一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